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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9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91刑初52号公诉机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包头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7年1月5日羁押于九原区看守所,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开检公诉刑诉[2017]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书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郝某冒充滨河第一城9栋1单元103房主,通过在网络发布信息,与被害人曹某2签订租房协议,骗取被害人曹某2现金14000元。所骗款项被郝某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2016年12月26日郝某在包头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和被害人曹某2的陈述、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条、押金条、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某的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郝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郝某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冒充稀土高新区滨河第一城9栋1单元103房主,与被害人曹某2签订租房协议,骗取被害人曹某2现金14000元,所骗款项被郝某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2016年12月26日郝某在包头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归案。另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郝某退还被害人曹某2房屋租金、押金及损失共计17000元,被害人曹某2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和被害人曹某2的陈述,证实案发经过;2.抓获经过,证实郝某的到案经过;3.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包头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4.户籍信息,证实郝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房屋租赁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条、押金条,证实郝某有诈骗事实;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郝某不是出租房屋所有人;7.被告人郝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经过。8.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被告人郝某退还被害人曹某1岩房屋租金、押金及损失共计17000元,被害人曹某2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曹某2房屋租金1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并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波人民陪审员 周 泳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乾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