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樊月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樊月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596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都泗门路65号盛世名苑27幢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潘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圆圆,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市。公司员工。被告:樊月中,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樊月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