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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希味与郭志艺、董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味,郭志艺,董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665号原告:杨希味,女,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燕,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艺,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董水军,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杨希味与被告郭志艺、董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希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希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启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