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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吴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吴磊,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所地河间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丁若柱。被执行人吴磊,男,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颖,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磊、杨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磊、杨颖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磊的银行存款138227.3元;冻结被执行人杨颖的银行存款138227.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红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