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01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双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寇麾宇,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邢建明,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城行决字[2017]008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处罚决定中存在笔误需要送达补正文书,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对乌城行决字[2017]008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德天审判员 孙英奇审判员 刘柏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