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恢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张德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张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8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瑞威,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德瑞,男,1966年3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50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借款20000元(诉讼费374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德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