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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田东卉与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卉,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321号原告田东卉,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西外环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卉与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江伟因病去世,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