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涡阳县高炉供销合作社农资第十一门市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涡阳县高炉供销合作社农资第十一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1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09616595-X。法定代表人邓华,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向明,男,涡阳县市场规范管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涡阳县高炉供销合作社农资第十一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涡曹路,营业执照注册号91341621MA2MQE7R6R(1-1)。负责人何凤玲,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涡阳县高炉供销合作社农资第十一门市部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涡阳县高炉供销合作社农资第十一门市部作出(涡)市监市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涡)市监市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市监市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蒿新云审判员 周 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