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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云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云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俊,熊承琪,陶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被执行人:江西云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被执行人:熊俊,男,199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熊承琪,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陶小燕,女,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云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俊、熊承琪、陶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4)东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云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俊、熊承琪、陶小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云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俊、熊承琪、陶小燕于2015年1月2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拍卖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陶小燕名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688号澄湖经典住宅区6栋1单元601室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小燕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688号澄湖经典住宅区6栋1单元6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美秀审判员  程伟明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