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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贾永亮与赵红岩、戴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亮,赵红岩,戴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457号原告:贾永亮,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赵红岩,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戴文新,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贾永亮诉被告赵红岩、戴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永亮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红岩、戴文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永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亮撤回对被告赵红岩、戴文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贾永亮负担。审判员  郭艳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