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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华磊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磊,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59号原告:张华磊,男,汉族,1986年生,住址扶沟县。被告:李华,女,汉族,1978年生,住址扶沟县。原告张华磊诉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张华磊于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李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华磊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华磊承担。审判长  杨宏亚审判员  张世民审判员  范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寇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