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华磊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磊,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59号原告:张华磊,男,汉族,1986年生,住址扶沟县。被告:李华,女,汉族,1978年生,住址扶沟县。原告张华磊诉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张华磊于2017年8月7日被申请人李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华磊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华磊承担。审判长 杨宏亚审判员 张世民审判员 范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寇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