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初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郜翠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初6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郜翠芳,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南汪村20区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茜,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利,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郜翠芳与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红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冀05财保6号民事裁定,查封郜翠芳提供的刘河山名下在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约7000万元的500万股担保财产。证券账号:01×××12。证券代码:002442。2017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6)冀05民初6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邢台家乐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3300万元股权(股权证号:071010180000327121)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700万元股权(股金账号:11×××69),期限为一年。2017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6)冀05民初60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郜翠芳的起诉。郜翠芳、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红山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起上诉,该民事裁定已生效。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3日,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郜翠芳分别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郜翠芳的起诉被生效裁判驳回,郜翠芳、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郜翠芳提供的刘河山名下在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约7000万元的500万股担保财产的查封。证券账号:01×××12。证券代码:002442。二、解除对担保人邢台家乐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3300万元股权(股权证号:071010180000327121)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700万元股权(股金账号:11×××69)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