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11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永安,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伯安,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