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马道旺、赵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道旺,赵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马道旺,男,住址九江县。被执行人赵续,男,住址九江市。本院执行马道旺申请赵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赵续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纯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