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2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银锐建材有限公司、滨州祥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银锐建材有限公司,滨州祥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宋家玮,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148号之一申请人:莱芜市银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工业园,注册号:371200200035373。法定代表人:韩奉银,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滨州祥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工业园区,注册号:371600200016011-1。法定代表人:黎忠义,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宋家玮,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莱芜市银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祥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宋家玮、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银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莱芜市银锐建材有限公司以韩奉银、邵宪玲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韩奉银、邵宪玲自愿为莱芜市银锐建材有限公司担保的自有的已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但未进行无权登记的坐落在莱城区文化北路89号15幢东2单元1602的不动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