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6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延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7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郑重武,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张龙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22时许,在延津县迎宾大道石婆固镇高架桥北边,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张某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张某头部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头部之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5.64mg/100ml。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拨打120电话报警,并在救护车到现场后随车赶往医院,后又来到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张书江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拨打120电话报警,并在救护车到现场后随车赶往医院,后又来到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未获得其谅解。综合考虑,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之间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且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垫付医疗费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应当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22时许,在延津县迎宾大道石婆固镇高架桥北边,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张某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张某头部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头部之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5.64mg/100ml。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救护车到现场后随车赶往医院,后又来到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另查明,在被害人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垫付医疗费35000元,因被害方念及出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一直是朋友关系,所以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张书江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到医院后又来到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应视为主动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许英杰审 判 员 裴跃华人民陪审员 黄盼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丰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