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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会生、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生,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会生,男,1980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3-9。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汽车总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会生与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营正佳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号15×××81账户银行存款7156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景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