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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从波与彭六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从波,彭六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从波,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彭六圣,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938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崔从波与彭六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彭六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六圣与案外人陆阳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山林道46号402室房产,但目前暂无法处置。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彭六圣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7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93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