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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飞、曹漩等与黄燕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曹漩,黄燕辉,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581号原告:彭飞,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曹漩,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新发,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云,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辉,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第三人: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84178172G。法定代表人:余永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飞、曹漩与被告黄燕辉、第三人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彭飞、曹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飞、曹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飞、曹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飞、曹漩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