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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新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新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933号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亦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新春,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广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