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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侯波波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波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42号原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波波,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嵩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波波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赣01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侯波波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侯波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波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侯波波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波波撤回上诉。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