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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忠彬与张德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彬,张德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55号之一原告:张忠彬。被告:张德路。原告张忠彬与被告张德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忠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德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33元,由原告张忠极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