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忠彬与张德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彬,张德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55号之一原告:张忠彬。被告:张德路。原告张忠彬与被告张德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忠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德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33元,由原告张忠极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