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诉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309号原告:王静,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志宏审判员 王 驰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