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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8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宋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负责人郜瑞峰,行长。被执行人宋斌,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宋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7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宋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借款本金99993.19元、利息9520.31元、滞纳金13328.77元,共计122842.27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9月17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斌名下银行存款127384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