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6执1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东海、邹明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1190-1号申请执行人姜东海,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邹明轩,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曹双全,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栖立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明轩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捷豹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姜东海同意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邹明轩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捷豹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坤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