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建军、刘丽芳与薛小军、刘东侠、韩城市腾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军,刘丽芳,薛小军,刘东侠,韩城市腾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军,男。申请执行人刘丽芳,女,系申请执行人程建军之妻。被执行人薛小军,男。被执行人刘东侠,女。被执行人韩城市腾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小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程建军、刘丽芳与薛小军、刘东侠、韩城市腾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薛小军、刘东侠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建军、刘丽芳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用74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23252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小军、刘东侠于2017年11月7日归还剩余借款,申请人程建军、刘丽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18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建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