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宝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宝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宝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92563199F。法定代表人:陈茂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宝,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梅,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汤家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911025L。法定代表人:成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宝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本院调取庭审录像核实,本案在2017年1月12日,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两名合议庭成员中途离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宝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裴 阳审 判 员 顾 洋审 判 员 吴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浩书 记 员 石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