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申请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2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性,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本院在执行XX与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滕婉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