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候生乐与蔚县暖泉镇砂子坡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生乐,蔚县暖泉镇砂子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738号原告候生乐,男,1940年2月19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蔚县。委托代理人候丰胜,系原告候生乐之子。被告蔚县暖泉镇砂子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蔚县暖泉镇。法定代表人王贵利,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候生乐与被告蔚县暖泉镇砂子坡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候生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生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生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候生乐负担。审判员 庞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任海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