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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李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李玉香,唐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东路172号。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宗玲,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勇,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玉香,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唐华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李玉香、唐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玉香、唐华强偿还借款本金82623.52元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华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华强名下登记的位于柳州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XXXXXX);二、被执行人唐华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唐华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唐华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