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继兵、成都昊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继兵,成都昊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788号申请执行人郑继兵,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昊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工业区南三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6227995XE。法定代表人刘忠,总经理。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委字(2016)第04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继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委字(2016)第043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谭明松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