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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丽娟申请执行古仕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娟,古仕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古仕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3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周丽娟申请执行古仕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古仕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