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4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玉珠、陈玉鸳、黄光昌、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4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玉珠,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玉鸳,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光昌,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高林街1388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499976-2。法定代表人:黄光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玉祥,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姚清兰,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玉珠与陈玉鸳、黄光昌、陈玉祥、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陈玉祥、姚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5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7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43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8248.21元)。2017年6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253.45元,全部转为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另查,被执行人陈玉祥、姚清兰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产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7)闽0303执1584号]查封,目前正在司法处置中。2017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435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再查,被执行人黄光昌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435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光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另,被执行人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产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7)闽0303执1488号]查封,目前正在司法处置中,本案已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上述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