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李呈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李呈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中和村。被执行人李呈显,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毛卜拉村。申请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李呈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李呈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呈显于2017年8月7日给付申请人李建平执行款15700元,下剩执行款共计:37500元,被执行人李呈显从2017年8月份开始,每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李建平执行款3000元,于2018年3月底之前付清。申请人李建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