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闪闪与闫海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闪闪,闫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闪闪,女,1998年2月4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被执行人:闫海丰,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闪闪与被执行人闫海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