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58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877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福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太,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安,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河市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58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河市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前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河市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瑞芹代理审判员 王玉民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安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