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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吕传法、薛兆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传法,薛兆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传法,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执行人薛兆振,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传法与被执行人薛兆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韩玉元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