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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魏某、桑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桑某,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40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苏立泽高杰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桑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男,汉族,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桑某、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苏立泽、高杰,被告人桑某、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23时许,在聊城市脑科医院住院楼一楼大厅,被告人魏某、桑某、吕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因处理交通事故与被害人庞某1、庞某2、郭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斗,庞某1、庞某2、轻伤二级,郭某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桑某、吕发展自动到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还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魏某、桑某、吕某与被害庞某1、庞某2、郭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由三被告人及刘某赔偿三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三被害人为三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书,三被害人给三被告人出具的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孙某川黄某广闫某峰的证言;被害庞某1、庞某2、郭某的陈述;共同作案人刘某的供述;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聊)公(刑)鉴(伤)字[2014]249号、250号、2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五份,录像、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是因处理交通事故与被害人发生的纠纷,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桑某、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桑某、吕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魏某、桑某、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桑某、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虹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明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于乐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