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亮与蒋云龙、纪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蒋云龙,纪丽,霍伟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民初285号原告:赵亮,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安国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女,安国市人,系原告赵亮妹妹。被告:蒋云龙,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纪丽,女,1972年5月9日生,汉族,安国市人。被告:霍伟亮,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安国市人。原告赵亮与被告蒋云龙、纪丽、霍伟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委托代理人宋新成、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云龙、纪丽、霍伟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15时10分许,被告蒋云龙驾驶登记在被告纪丽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与张江伟驾驶的冀A×××××-冀E×××××号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被告蒋云龙车上的乘车人赵亮、霍伟亮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蒋云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江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霍伟亮、赵亮无责任。因被告纪丽和被告霍伟亮系夫妻关系,经营酒类批发零售业务,原告赵亮也一直为二被告代理销售其经营品种,事故发生当日,被告霍伟亮为了扩大市场,增加原告推广酒的积极性,要求原告和蒋云龙一同随其到深州市新世纪酒业参观洽谈业务,期间,因原告与被告霍伟亮均喝酒,为此,被告霍伟亮让蒋云龙驾驶登记在被告纪丽名下的冀F×××××轿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一级伤残,因此被告纪丽、霍伟亮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蒋云龙未作答辩。被告纪丽未作答辩。被告霍伟亮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赵亮提供证据如下:1、安国市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在此事故中被告蒋云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江伟负次要责任,赵亮无责任。被告纪丽是登记车主;2、安国市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和保定市中院(2017)冀06民终2351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即使扣除有争议的营养费365000元,还有1225625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已承担了其中的489407元,还有732618元未获赔偿;3、录单光盘一份,证明原、被告此次出行的目的是为被告霍伟亮开展业务,故被告霍伟亮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7日原告赵亮乘坐被告蒋云龙驾驶的登记在被告纪丽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在保衡公路上与张江伟驾驶的冀A×××××-冀E×××××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被告蒋云龙所驾驶车辆的乘车人赵亮、霍伟亮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国市交警大队勘验后认定,蒋云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江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霍伟亮、赵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亮曾起诉张江伟及该车登记车主和保险公司,因原告赵亮被评为一级伤残,安国市人民法院以(2016年)冀068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赵亮的损失共计为1601355元,张江伟驾驶的冀A×××××-冀E×××××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共计赔偿原告赵亮各项损失共计564407元。该判决作出后,华安保险公司以赵亮的后期营养费365000元没有足够的医嘱和没有营养期限鉴定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中院扣减该部分费用。保定市中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6民终2351号民事调解书,华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9407元。另查明,被告纪丽和被告霍伟亮是夫妻关系,冀F×××××号车登记在被告纪丽名下,该车为非营运车辆,手续齐全,已按规定年检并投有保险,驾驶人蒋云龙持有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未有酒驾、醉驾等情况。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对安国市交警队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故对该认定书中责任划分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赵亮起诉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此起事故中,张江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江伟及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也已对原告赵亮的损失按责任划分进行了赔偿,故原告赵亮的剩余损失应由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被告蒋云龙赔偿。被告纪丽和被告霍伟亮系夫妻关系,被告纪丽虽系登记车主,但二被告在该起事故中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在本案中被告纪丽、霍伟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亮主张是去替被告霍伟亮开展业务途中发生的事故,其提供的录音光盘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原告赵亮被评为一级伤残,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年)冀068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赵亮的损失共计为1601355元,华安保险公司以安国市法院认定的后期营养费365000元没有足够的医嘱和没有营养期限鉴定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中院扣减该部分费用。保定市中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6民终2351号民事调解书,华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亮各项损失共计489407元。本案中,原告赵亮只主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远远低于法院认定的损失,其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云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亮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二、驳回原告赵亮对被告纪丽、霍伟亮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蒋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