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新春与浮怀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新春,浮怀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66号原告:刘新春,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浮怀国,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