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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兰考县城关镇会场北街6号居民孙某1家中,从其家中盗走现金2500余元、“金镶玉龙凤玉佩”一对,案发后该玉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2017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兰考县城关镇陈寨村村民绳某某家中,从其家中盗走现金1200元、中华牌香烟9盒,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05元。2017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兰考县城关镇陈寨村村民绳某某家中,从其家中盗走手镯一只。2017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打破窗户的方式进入兰考县城关镇兰曹路“菡美化妆品店”,从该店内盗得现金150元、黄金项链1条、涵美牌贵妃争宠化妆品一套、涵美牌焕彩修复套装一套,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分别为2883.12元、1600元、3400元。案发后,被盗黄金项链、涵美牌贵妃争宠化妆品一套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范某证言、被害人孙某1、孙某2、绳某某陈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未退款物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未退回款物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