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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与青岛青克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青岛青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287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学府路9号重师涉外商贸学院学生公寓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78992392K。负责人:林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青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9号137室。法定代表人:周长星。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与青岛青克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青克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