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秀春与胡海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春,胡海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879号原告:申秀春,女,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胡海中,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秀春诉被告胡海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