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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秀春与胡海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春,胡海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879号原告:申秀春,女,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胡海中,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秀春诉被告胡海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