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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822宝适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适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宝适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52909858。法定代表人斯特凡·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瑞昌,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瑞鹏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78709678H。法定代表人张希龙。宝适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宝适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货款9056840.89元。二、案件受理费843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381元,由宝适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负担9183元,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80198元。因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宝适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137038.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查询结果显示:一、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工业开发区丙三路的土地(土地证号:20××41,由其他法院首封);二、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瑞鹏路2188号房产(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1120003559-××8,由其他法院首封)。本院已对上述财产档案进行查封,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无法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