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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蒋永道、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道,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士高,胡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永道,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凤阳县凤城建设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南门蔬菜村。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士高,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胡士清,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蒋永道与凤阳明帝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士高、胡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金士高于2018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请执行人蒋永道借款本金1465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