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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学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何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何学友,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学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7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