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霖与姜华兵、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霖,姜华兵,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民初803号原告:周霖,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忠,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华兵,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王慧,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原告周霖与被告姜华兵、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华兵、王慧经公告期满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并许诺给付适当利息,原告先后向被告出借计70万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以至成讼。被告王慧与姜华兵系合法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姜华兵、王慧均未答辩。原告周霖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回单、银行卡存款凭条等证据。被告姜华兵、王慧均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姜华兵、王慧均未举证。经审查,原告举证客观真实,可以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姜华兵约定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2013年4月13日和17日,原告通过直接向姜华兵账户存款方式分别支付了4万元和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0万元借款利息,对10万元借款本金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2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通过直接向姜华兵账户存款方式支付出借款323544.41元,剩余出借款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利率为1.5%,半年一付息。2014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姜华兵支付10万元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4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向姜华兵支付10万元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此后,被告未能按约定给付借款利息和归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4月期间,原、被告双方针对2014年的三笔借款进行了利息结算,被告姜华兵就该三笔借款两年应付利息进行了结算确认并在借条空白处予以备注说明。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终至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华兵自2013年4月起,四次计从原告处借款70万元用于经营使用,事实清楚,有姜华兵本人出具的借条及银行交易回单、银行卡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原告依法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款中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与法不悖,原告诉求被告给付,也应支持。涉案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求两被告共同清偿,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华兵、王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霖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分别为:10万元自2013年10月25日起算,40万元自2014年2月25日起算,10万元自2014年4月3日起算,10万元自2014年4月7日起算,均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久涛人民陪审员 罗以俊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