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道胜与陈大香谭千萍、谭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胜,谭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60号申请执行人:刘道胜,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千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担保人:谭千萍,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担保人:陈大香,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道胜与被执行人谭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1日,被执行人谭千华承诺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案款,并提供担保人谭千萍、陈大香为履行债务提供执行担保。”同日,担保人谭千萍、陈大香向本院提供书面保证,其承诺:“担保承诺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谭千华欠刘道胜(2016)渝0101民特219号民事裁定书的借款本金5万元,我愿为此借款担保。联系电话:1333030****担保人:谭千萍身份证号:5122211975112121682017年1月21号担保人:陈大香身份证:51222119710926****电话:151235515782017.1月21号”担保人谭千萍、陈大香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手印。现因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谭千华只支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45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道胜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谭千萍、陈大香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谭千萍、陈大香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谭千萍、陈大香在本裁定生效后在借款45000元范围内立即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道胜清偿债务。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余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