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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柳孙金、吴诗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孙金,吴诗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孙金,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诗容,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上诉人柳孙金为与被上诉人吴诗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1日9时00分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已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向上诉人进行送达,现上诉人柳孙金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孙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柳孙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