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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陈坤、莫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陈坤,莫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陈炼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坤,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莫冬琴,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坤、莫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的房屋一套,但上述房屋已由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 崴 关注公众号“”